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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能所(2014)43号 所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所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的实际,制定本印章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经所务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正式生效。现印发如下,请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广州能源研究所 2014年12月31日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印章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研究所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学院院部机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研究所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印章是研究所和所属管理部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要凭据和标志。 第三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印章专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研究所印章分为所级印章、组织机构印章、专业性印章、部门印章和所领导签名章等5类。 第五条所级印章包括法人印章(含钢印)、法定代表人名章。 (一)法人印章主要用于涉及全局的重要事项和以研究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其中,所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等证件照片压印,不能作为文件、介绍信及其它凭证的有效标志,不能独立使用。 (二)所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按要求需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和材料。 第六条组织机构印章包括所党委、纪委、工会、团委、保密委员会、重点实验室等机构的印章。 组织机构印章用于以该机构名义对外印发的各类文件材料。 第七条 专业性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科技开发合同专用章等。 (一) 合同专用章用于所层面各类合同、协议等。 (二) 财务专用章用于以研究所名义出具的银行票据、收据、借据等;发票专用章用于对外出具发票。 (三) 测试专用章是分析测试中心在对外提供测试服务时向委托测试人提供完整的测试报告时使用。 (四) 科技开发合同专用章用于研究所各团队、项目组签订的横向技术合同。 第八条部门印章包括研究所设置的管理与支撑部门印章。 部门印章应在各部门业务范围内使用,对外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用于以研究所名义对外签订的协议。 第九条所领导名章为在所领导个人分管业务范围内代替个人签字的专用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停用 第十条综合办公室是研究所印章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印章的制发、登记、启用和停用及印章的存毁处理。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自行刻制、销毁各类公用印章。 第十一条印章的刻制 (一)管理与支撑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刻制本部门印章和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专业性印章。 刻制印章必须提交印章刻制申请表,应包括刻制的理由、使用范围、用印审批人、保管部门、保管人等事项。印章刻制均由所长批准。所各类临时性管理机构及科研部门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二)综合办公室按照国家印章刻制规定,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并备案。印章的材料、规格、样式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印章的启用 (一)所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启用,须依据上级批准,由研究所发出正式启用的通知,同时抄送中科院备案。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留。 (二)其它印章刻制后,印章责任管理部门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领用手续并正式启用,由综合办公室发正式启用通知。启用印章的有关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留。 第十三条 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一)各组织机构、管理部门更名或机构撤销时,部门原有印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在3日内送交综合办公室,同时履行交接手续,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印章的封存、更换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清退、销毁的登记档案。 (二)印章的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按国家和中科院规定办理;销毁印章时,应留下印模归档以备查。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印章实行分级管理。 (一)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二)组织机构印章由各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挂靠部门管理; (三)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 (四)专业性印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管理,经部门负责人授权,可由部门印章专管人员依照审批权限管理。 (五)所领导名章可由所领导委托相关部门保管。 第十五条印章应安排专人保管。印章专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各部门印章专管人员的确定与变更,应及时到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密码柜中,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保管和按照审批意见用印,确保印章安全和用印规范。 第五章 用印审批 第十七条各类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用印审批: (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审批事项按照所领导分工权限由所领导批准使用。 (二)对于各管理部门业务工作中需要经常使用所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的一般日常工作,经分管所领导书面授权,可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有关授权材料应送综合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各类组织机构、部门印章,由该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二十条 由部门保管的专业性印章,所长授权给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使用。除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用于发票时资产财务处可按规定直接用印外,其余用章均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所领导名章的事项均应由所领导本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需所领导审批的紧急事务用印,当分管所领导不在所内时,由其他所领导审批;如遇所领导出差无法审批,可由所长助理或综合办公室负责人与所领导联系确认代签,方可用印,但承办人必须在所领导回所后立即补办用印手续。 第六章 用印程序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规定的可直接用印情形外,其余用印均须填写用《使用印章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所用印章登记表》由综合办统一制发。《用印审批登记表》包括用印日期、用印部门、承办人、用印内容、批准人、印章名称、盖章人。审批人已在拟用印文件材料上签字的,需在《所用印章登记表》登记并在备注栏用星号*标明,由经办人登记经印章专管人员审核后用印。 第二十五条《使用印章审批表》的“审批内容”一项应准确填写拟用印材料的标题或简要内容。监印人员将拟用印材料与《使用印章审批表》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如遇把握不准需与审批人及时核实,并确保用印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 第二十六条各印章管理部门应将印章和《所用印章登记表》妥善保管,每年3月将上一年度有效印章名称(附印模)列表与《用印审批登记表》一起送交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七条 印章应在办公室内使用,一般不准将其携带出所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带出使用,需经印章保管部门领导批准,并安排专人监督用印。 第二十八条印章专管人员要严格遵守印章使用规定,不得擅自用印。各类印章一律不准在空白纸、空白表及空白介绍信上使用。 第二十九条凡有存档价值的重要文件和材料,盖章后应留存一份,以备归档,留存文件由印章专管人员管理和整理归档。 第三十条综合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所的印章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一般每年检查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科院广州能源所印章管理办法》(穗能所〔2007〕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科院广州能源所印章刻制申请表 2.中科院广州能源所印章备案表 3.中科院广州能源所印章交接单 4.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印章封存、销毁申请表 5.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印章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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