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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7-11-01  |  【打印】 【关闭

  

  穗能所〔2017〕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续推动我所科研体制改革,适应国家科研项目管理改革及中国科学院实施“创新2020”的要求,保障科研项目按计划实施并圆满完成,实现科研项目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的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是指国家、中国科学院及各部委、省市地方各级政府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导专项、国际合作、基金、专项、产学研、攻关、成果推广等)。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三条 科技处发布项目申请信息(书面或电话通知、网络、电子邮件、会议等形式),研究室积极组织,确定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材料,内部审核通过后按照科技处要求的时间提交科技处进行形式审查和预算审核,修改合格后再由科技处组织统一上报。

第四条 对于有申报总数限制的项目类型,由项目负责人先提交预申报表至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摘要进行预评审,确定最终可申报项目。
       
第五条 对于需要参加论证答辩的项目,按照具体要求,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材料,一般情况下先在研究室内组织试讲,必要时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预答辩。科技处将视情况安排人员一起参加论证答辩。
      第六条 由科技处获取并反馈项目评审结果,获批准立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任务书,按时提交科技处审核并统一上报;经费到位后,研究室到科技处申请开设课题,然后到财务处领取课题本,项目启动。签订的任务书原件保留在科技处,作为该项目的档案材料。

第三章  项目执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具体要求,做好项目年度总结和中期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处协同研究室共同对项目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实现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包括示范建设、系统或装备研制、技术工艺、经济效益、专利申请、论文发表、人才培养等)。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项目不能依约完成,需要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汇报材料,由科技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反馈调整及变更意见。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科技处、财务处、主管所领导多级审核制度,所内管理部门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经费使用上体现研究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审批权上体现责权相统一的原则;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国家各级财务部门制定的各项政策与规定,严格遵守研究所财务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1)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2)研究所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研究所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可以调增调减;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间接费用不得调整;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并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严格执行预算制。项目实施前,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批核准;经费借款和报销严格对照预算审批,如需要调整已批复的预算计划,需按规定逐级上报,未经批准部门同意不可擅自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严格加强对转拨其它单位资金的管理。在合同签订时,对转拨资金应有详细说明及相应的协议(含转拨账户和账号),报科技处和主管所领导审批;同时项目负责人须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经费预算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根据规定不能外拨、只能在本单位报账的经费,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协议(合同)及预算认真审核对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负责验收。
      第十六条 研究所提取一定比例的科研项目管理费。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对管理费比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是间接费和直接费分开到款的按照留在研究所直接经费的6%收取,如是合并到款的,按照留在研究所项目经费的6%收取。
      第十七条 项目通过ARP系统进行管理,并实现全成本核算。项目完成或收到结题批复半年内,必须按照要求进行结算,关闭课题。对于项目验收后完成后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留归研究所使用,要求在2年内使用完毕,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出现赤字后,如需继续执行,项目组应通过研究室向研究所里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可采取合理办法恢复执行,但项目组人员当年的绩效津贴应核减或停发。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处按照各类项目结题的具体要求,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题,项目负责人组织结题材料,科技处审核后上报项目批准部门申请结题验收。对于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任务书规定的结题时间,提前半年向科技处提交书面说明,由科技处确认情况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对于明确不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由研究所在年底统一组织所内结题。
      第二十条 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要求,对于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根据批准部门的具体验收要求,项目负责人准备验收材料,科技处协助联系项目批准部门进行验收(材料验收或现场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鼓励项目负责人认真总结,提出成果鉴定申请,在科技处协助下准备鉴定所要求的相关材料,申请上报有关部门审查,按要求组织成果鉴定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应在接到通知1月内将整改方案提交至科技处,由所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在相关规定期间整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项目。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成果登记。接到科技处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成果登记表,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研究所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项目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广州能源所科研项目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废止。各有关部门和研究室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科技处,以便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订。本办法解释权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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