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学籍与学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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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
穗能所〔2014〕37 号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制定的《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细则(暂行)》(校发学字〔2014〕65号)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指导意见》(校发学字〔2014〕63号)的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 第一条“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选对象是国科大按照国家计划招收录取的、按统一规定缴纳学费的学历教育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并按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和硕士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分别设立。硕博连读生,按学籍注册类别对待。 第二条 “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由国科大统筹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设立。具体由国科大按照博士生13000元/年•生、硕士生8000元/年•生的标准以及100%缴纳学费研究生规模,核定当年各研究所“国科大学业奖学金”总额。 第三条 为激励研究生积极进取,研究所制定覆盖全体缴费研究生并有奖励级差的评定细则,具体奖励等级分布如下: 第四条 全体一年级研究生按照B等级参加评选并发放。二年级开始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德育及文体情况作为评选标准进行年度分培养层次分年级评选。主要测评依据为《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生、青年职工综合测评细则》,其中智育得分在硕士二年级主要以集中教学加权成绩平均分计算。评选机构为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生部负责日常管理。每年9-10月开展评选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评选结果报国科大。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提交申请 1.参评“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实填写并向研究生部提交附件《“国科大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A、学术论文首页;B、科技成果获奖材料;C、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并参照《广州能源研究所研究生、青年职工综合测评细则》打分。申请参评的事迹或成果应为上一学年取得。 2. 附表只填写申请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第一、申请人排第二的业绩。 3. 所有业绩需经研究生部老师确认业绩原件并交复印件,同类业绩按档次最高者计算,不重复计分。论文接收函还应标明所有作者排名并需导师确认“情况属实”并签字。 二、研究所初选 本所评选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本所具体评选办法,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本所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奖结果应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获奖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 三、学校奖励。国科大根据研究所上报获奖结果,于当年11月将奖金一次性直接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六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所公示阶段实名向所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诉,所评选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获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追缴其所得“国科大学业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参与本项工作的单位或部门,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应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 第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教处负责解释。本“国科大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于2014年9月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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