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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15-02-12  |  【打印】 【关闭

  穗能所〔20154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校发学字〔2013156号)及《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本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本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指规定学习年限)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获得国家奖学金: 

  一、在学期间受到过国科大或研究所纪律处分者; 

  二、学位课考试或必修环节考核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不通过者; 

  三、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第五条  硕博连读生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  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在职生、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不在国家奖学金评选之列。  

  第七条  评选机构 

  本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 

  主任委员:马隆龙  

  副主任委员:赵黛青 吴能友  

  成员:李海滨 游亚戈 徐刚 马伟斌 余颖琳 学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申请办法: 

  1.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实填写并向研究生部提交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双面打印)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A、学术论文首页;B、科技成果获奖材料;C、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并按照《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规定》(见附件)评分。申请参评的成果应为自正式入学(硕博连读生自硕士入学时计)至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已申请参评的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2. 只填写申请人排名第一或导师排第一、申请人排第二的业绩。 

  3. 所有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同类业绩按档次最高者计算,不重复计分。论文接收函还应标明所有作者排名并需导师签名确认“情况属实”。 

  二、研究所初选。本所评审委员会根据国科大评选要求和本所具体评选办法,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按照“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研究确定本所初选获奖学生名单。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方为通过。初选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研究所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表彰奖励。国家奖学金评选结果经教育部备案批准后,国科大发文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表彰,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  争议及违规处理 

  一、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所公示阶段实名向所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所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国科大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二、学生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当事学生的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获奖所提供的参评成绩、事迹和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撤销当事学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追缴其所得国家奖学金全部奖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毕业离校的,国科大公告撤销当事人国家奖学金荣誉。 

  四、参与本项工作的部门,若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作假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评选结果的,将宣布结果无效并重新组织评选。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教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科院广州能源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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